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喀什大学公务接待暂行规定
2020年07月14日  

(喀大办发〔201934号)

 

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的接待工作,厉行勤俭节约,反对铺张浪费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参照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、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、《自治区公务接待禁止饮酒的规定》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和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、单位。

本规定所称公务,是指出席会议、考察研究、执行任务、学习交流、检查指导、请示汇报工作及学校重大活动,学校主办的重要会议等公务活动。

公务接待费:是指校内各单位确因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,主要包括用餐费、住宿费和交通费等。

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,坚持有利公务、归口负责、对等接待、务实节俭、严格标准、简化礼仪、高效透明、预算管理的原则。

第四条各类来访及公务活动实行对口接待。

上级领导党政机关、兄弟院校来访人员或学校邀请客人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接待工作,或与对口负责部门协调公务接待事宜。外宾接待,严格按照国家外事有关规定,由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具体负责。

兄弟院校、协作单位对口部门来校访问、交流研讨有关工作,各部门(院系)邀请专家学者及来访人员来校进行教学和学术活动或参观访问等,均由邀请部门(院系)负责接待。

第五条承担接待工作的部门(院系)应制定接待方案(接待标准)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。公务活动结束后,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《喀什大学公务接待清单》,并按规定程序报销相关费用。

第六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管理的有关规定。

接待住宿费用一般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。如确需学校承担的,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预算内支付。

第七条公务接待安排工作餐,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,不得提供鱼翅、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;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;一般统一在学校教职工餐厅安排,不得使用私人会所、高消费餐饮场所;原则上同一批客人只宴请一次。

各类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餐人员。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,陪餐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;超过10人的,一般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
第八条凡公务来校的宾客,一般均使用学校车辆。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尽量集中乘车,减少随行车辆。严格执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。

各类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接送站,如确需安排的,由对口接待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接送但不举行接送仪式。

第九条公务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、有价证券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。

第十条公务接待费用全部列入预算管理,单独列示。

第十一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、派出单位公函(邀请函)和接待清单。结付方式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结算。

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工作餐原则上需要事前审批。

第十三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,严格接待审批控制,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。原则上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。

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必须按标准执行,如有超出部分自行承担。

第十五条公务接待结束5个工作日内,由承办部门、承办人持审批表、发票等原始单据,按照学校费用报销程序要求履行报销手续。

第十六条 接待经办人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安排接待,不得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接待标准。确因特殊原因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审批的商务接待,须征得校长或书记同意,并在接待工作结束后,由承办部门补办审批手续。

第十七条学校办公室为公务接待管理的职能部门。计财处对各部门(院系)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严格监管。审计处对各部门(院系)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。纪检监察部门畅通检举和投诉渠道,受理各类违反财务纪律行为的检举和投诉。学校纪检委、审计处负责定期、不定期对公务接待清动进行监督检查,发现违规超标准接待的,按照相关规定处理。

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 

 

附件【喀什大学公务接待清单.docx已下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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